肇事船主一审被判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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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8:41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安康讯(记者 陈春平)4月22日,备受关注的紫阳县向阳镇“12·17”沉船事故案一审宣判,肇事船主沈大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7日下午3时40分,被告人沈大春无视紫阳县海事处整改处罚,继续驾驶自己的船只,在向阳码头装载35名学生向瓦房码头渡运,最终造成10名学生溺水死亡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经紫阳县地方海事处调查结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因船主沈大春非法偷运、超员、违规操作所造成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大春不按照海事部门下达的《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整改,非法偷运、超员行驶、违规操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相关法律,一审判处沈大春有期徒刑6年。 新闻追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