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的规定于5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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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8:5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本报海口4月29日讯(记者 刘艳)《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的规定》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有的土地: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定期限的自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
作者:刘艳 (来源:南国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