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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钞的举证责任不该让储户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9:07 生活报

  《南方都市报》28日刊发了《柜员机吐假钞,警方应立案调查》一文。在银行取出假钞的现象屡有发生,每遇此事,银行无一例外地要求储户拿出证据来。

  在此文中,银行建议市民在摄像头前扫描“问题钞票”,说白了,无非就是将假钞的举证责任推给储户罢了。不错,按照常理来理解,在诉讼时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具体到从柜员机提到假钞的问题上,却有很大的特殊性———银行与储户之间对证据的
控制数量及对证据的获取成本是完全不对等的。

  这种情况与医疗事故之中的医院和病人及刑讯逼供案中的警察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十分相似。但是,在医疗事故及刑讯逼供案的诉讼中,通行的却是倒置举证责任的原则———如病人告医院在手术之中失误,那么医院就必须提供病人的病历记录,以证明自己在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既然如此,银行又有什么理由将举证的责任推给储户呢?

  归根结底,做好柜员机的服务,不但对储户有好处,就是对银行而言也能大大减少人力成本。如果国内银行真的希望能在开放外资银行业务后还能经得起竞争的话,就请从现在开始对储户多一点体贴和谦卑。(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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