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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职工权益做到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11:18 千华网-千山晚报

  千山晚报消息昨日记者获悉,鞍山拟出台《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草案)》,重点解决工会建会难、经费收缴难和职工维权难的“三难”问题。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职工队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这样一来,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收缴工会经费、组建工会组织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市人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草案)》(待施行)。该办法共23条,在解决组建工会难、经费收缴难和职工维权难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实施后广大职
工将受益匪浅。

  社区也可建立工会组织

  社区是近年来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的组织形式,工会组织在社区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为解决社区工会组织建设的“盲点”,该办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或者工会联合会,工会联合会实行属地管理”,“乡镇、城市街道专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分别享受乡镇、城市街道行政副职待遇”。

  政府、工会召开联席会议

  在维护职工民主权利方面,该办法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所在单位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哪个单位研究职工裁员、分流、安置等重大问题以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政府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成立涉及职工利益的社会性管理机构时,应当吸收工会的人员参加”。

  财政划拨同级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收缴难,一直是工会组织“大展拳脚”的掣肘。为此,该办法也在这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属于财政拨款和统发工资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由财政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按月足额划拨给同级地方总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有权依法催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刘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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