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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和刑讯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12:3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1994年4月间,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村民佘祥林被公安机关逮捕,警方怀疑他谋杀了自己的妻子。同年10月13日,佘被判了死刑,后改判有期徒刑15年。今年3月28日,佘出走了11年的妻子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佘祥林案件再审,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沉冤昭雪。此案曝光后,佘祥林举着少了一节的手指,裸露腿上的伤疤,向媒体陈述他曾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作了有罪供述。

  被告人的供述被称为刑事诉讼的“黄金证据”,只要嫌疑人供了,案件也就破了。问题是不供怎么办?舞台上的清官戏给了我们答案,包大人一声令下:大刑侍候!不怕你不招!于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刑讯逼供发生了。佘祥林的冤案证明刑讯逼供是错案的罪魁祸首。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生命与核心,是定案的依据。如果我们定案的所谓“黄金证据”是用非法手段获取,非法证据又被采信,错案就必然会发生。在公正与功利,主权与人权发生抵触时,如何舍取,是对每个执法人员临场考验。随着尊重保障人权理念的深入,司法人性化成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公正高效是人性化的首要选择,依法办案是人性化执法底线,无辜者被屈打成招,暴力取证,还何谈公正?

  1975年和1984年,联合国先后两次通过了禁止酷刑的宣言和公约。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由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某些地方还不能很好贯彻,“宁枉勿纵”、“罪从口定”、“有罪推定”等旧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市场,刑讯逼供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作为办了十余年案件的检察官,我在提审、开庭时也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曾被刑讯逼供,但卷宗的笔录绝对反映不出非法取证的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要证明自己曾被刑讯逼供很难,况且沿着非法取证的路径搜集的其他相关证据也证实犯罪。佘祥林错案的曝光,令我“寒芒在背”,再次感受到执法者的责任重大。我想,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关键是我们的执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必须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把案件办成经得起任何考验的铁案。

  解作荣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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