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禁驾公车 严重肇事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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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14:42 扬子晚报 | ||||||||
成都讯 市级部门“一把手”5年内不得换车;领导干部违规驾车造成重大车祸的,免职;特殊情况公车私用的,收费;实行公务用车统一标志……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日前出台了《成都市市级部门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对市级部门购车、用车等公务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根据《规定》,市级部门购置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其直属事业单位控制
另外还规定:部门正职公务用车可相对固定,但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车在5年内不得更换,副职保证工作需要。 领导干部不得私自驾驶车辆。办理公务需临时驾驶公车的,应在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登记;长期驾驶公务车辆的,必须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并送车辆主管部门备案。对公车私用等违纪行为,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对违规用车或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除了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个人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的经济损失,属领导干部的,一律予以免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