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表决通过 “渔家乐”晚上不准出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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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15:03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康剑波报道深圳拥有260公里海岸线,是全国最为繁忙的通航海域之一,随着近年来外国籍船舶、客船、休闲旅游船舶的增多,海上交通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昨天下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为海上交通安全在法律上加了道“保险带”。 客船超载最高罚1万
休闲船舶,指核定载客12人以下,用于公众海上旅游、观光或者娱乐等活动的船舶。近年来,随着“渔家乐”、“海上游”等旅游、观光、娱乐休闲项目的应运而生,我市海上旅游风景区内渔船、“三无”船舶非法载客现象日益严重。 为此,该条例对此类休闲船舶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船舶不得出海航行:一、晚上8时至次日6时;二、能见度低于3公里;三、海上风力达到6级以上;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 对于载客12人以上的客船,该条例规定:禁止超定额载客,如有违反,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责任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 运载核燃料船舶要申请护航 随着我市海洋运输业的高速发展,进出深圳海域的船舶持续增长,深圳水域通航资源日益紧张。鉴于这种情况,该条例对航道安全做出具体规定。 条例特别作出规定,在港口水域载运核燃料、核废料,船舶应当向海事部门申请护航。否则,将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责任船员职务证书一年。 不准擅自退出海上搜救 海上搜寻救助是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深圳及广东海域海难事件逐渐增多。为保障安全,条例规定:海事部门收到求救信号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及时向海救机构报告。海救机构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和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搜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海救机构的指令,积极参加搜救工作。 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在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服从海救机构、海事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未经海救机构、海事部门同意或者宣布结束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海上遇险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对于恶意拨打遇险求救专用电话、恶意发送遇险信号或者误发遇险求救信号未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的,条例也规定要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作者:本报记者康剑波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