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30日通知东方银座解聘职员被判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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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1日01:54 京华时报 | ||||||||
作者: 郭晓明来源: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通讯员曹英)东方银座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原人事主管赵女士被辞退后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得到支持。不服裁决的东方银座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东城法院判决东方银座向赵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东方银座称,赵女士仅工作了20多天,仍在试用期内,而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补偿。赵女士认为,她是被正式录用的,双方未约定过“试用期”。东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此事的裁决是:东方银座应支付赵女士经济补偿金25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250元,并支付未提前30日代通知金2500元。庭审中,东方银座没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与赵女士约定了试用期。法院认定,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东方银座解除与赵女士的劳动关系应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东方银座向赵女士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