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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主次干道划定834位临时泊车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1日02:13 东南早报

  早报讯 昨日,泉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表示,酝酿已久的泉州市区停车管理规定已经出台,并将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公安交警部门已在泉州中心市区主次干道规划确定834位临时停车泊位,下一步将对支路进行调查摸底,确认相应的临时停车泊位。

  泉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发布《关于加强泉州市中心市区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规定:

  凡在中心市区道路范围内停放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库)及统一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依次停放。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辆,应按顺行方向或交通标识指示的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借道进出停车场所的,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

  二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出租汽车、核定载质量500千克以上(不含)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以上(不含)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通告所述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当整齐停放于专用停车泊位内,按统一朝向整齐停放,临近车行道的,车头统一朝向路中;临近沿街店铺的,车头统一朝向店铺。

  中心市区道路上未施划停车泊位、未设置停车标志的地点,不准停放。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车。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实际,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规划临时性的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按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停车泊位;遇有大型活动或紧急事件发生,公安交管部门可采取确定临时停车区、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交通管理措施。

  因举行大型活动、会议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举办单位须提前向辖区交警大队提出申请,由辖区交警大队审批同意后方可占用道路临时停车,同时将审批情况报送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陈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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