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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驾车撞人赔偿标准将参考居民收入统计数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1日05:56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省公安厅交管局昨日通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今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处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均按从省统计局取得的全省200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赔偿。

  2004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9.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80.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71.1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10.9元、2004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1406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今日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均按上述标准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李长洲 早报记者 吴晓玲 实习记者 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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