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黑龙江出台指导意见 企业破产改制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1日10:41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省有关部门获悉,我省为解决政策性破产、兼并、重组、辅业改制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问题,特出台处理指导意见,规定1996年10月1日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10级伤残人员,没有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按规定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意见中规定,破产改制企业对保留劳动关系的1至6级工伤职工,应将伤残津贴、医疗
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辅助用具费用、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按标准、享受条件、平均余命等测算所需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一次性移交给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托管部门,保障工伤职工待遇。

  其中包括: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按伤残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测算费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伤残和患职业病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按平均余命测算伤残医疗费金额。住院应享受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的补助,可根据工伤职实际情况,计算预留补助费用。1至3级伤残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有护理依赖的,按照享受护理标准及平均余命计算。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需配置假肢、义眼、代步工具等辅助用具的,应按辅助用具使用寿命测算所需更换费用。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抚恤金标准、供养条件及平均余命计算。经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书面申请,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丧葬补助按有关规定计算预留费用。

  据介绍,5至6级伤残人员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5至6级伤残人员和7至10级伤残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确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意见适用于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鸡西、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生活报)

  作者:王海臣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快乐五一
快乐五一放松心情
红色经典
红色经典图铃免费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