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打造“阳光政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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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1日10:41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最近一个月以来,鹤岗市民从当地电视节目和报纸上陆续看到市委、市政府公布的十项新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政务公开和公示制度”、“重大决策听证、论证制度”、“部门评议制度”、“为民集中公开办事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集中分级协调服务制度”、“督办督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全员实行目标管理制度”、“执纪执法人员专项管理制度”。市民们对此反响强烈,都高兴地说过去好多“办不明白”的事这回知道该咋办了。
这是鹤岗市委、市政府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针对新形势、新任务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效能的新要求,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做到依法行政,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建立负责、高效、务实、为民的政务运行机制,在今年采取的重要举措。 针对以往行政部门工作中存在的行政许可条件不公开、程序不透明等现象,在《鹤岗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和公示制度》中规定,政府各部门必须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电脑查询等形式,将各部门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以及各种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政务。 为了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而制定的《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论证制度》,将政府拟出台的重大决策、决定、措施、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专业规划、重大事件的处理等均纳入了听证、论证范围;成立由各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论证委员会,借助专家的力量实现科学决策。 为了解决工作推进中的行业与行业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分管领导所管辖部门之间的快速、高效沟通协调的问题,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和人民群众生活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此次鹤岗市政府出台了《集中分级协调服务制度》。按此制度建立了集中分级协调服务机制,该机制分三个层次,即部门协调服务机制、主管副市长协调服务机制、市长协调服务机制。按照制度规定,对进入协调机制的问题,将限期予以解决;对部门自身内能解决而未解决进入协调机制的,市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鹤岗市人民政府部门评议制度》是为了加强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监督,科学准确评价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构建科学准确的部门评议机制而制定的。在该制度中规定,根据工作实际,每年选出一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部门,接受人大的依法评议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民主评议,通过召开评议会、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发放测评票等方式,对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服务质量、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廉政建设、依法行政、执法执罚执收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干部的奖罚、考核、任用的依据。 特别是,针对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执纪执法人员行为不规范的问题,鹤岗市委、市政府制定了适用于全体鹤岗相关人员的《鹤岗市执纪执法人员专项管理制度》。该制度对收费、行政执法、实施处罚、办理审批四个环节做出了严格规定,要求“三执”人员不得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不得向企业强行摊派,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处罚标准,不得“以罚代处”等。对违反规定的,视违法违纪金额、次数,分别给予警告、处以1—10倍经济处罚,同时退赔当事人全部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连续三次违反规定的,调离原岗位接受培训,返岗后再次违反规定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对多次违纪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这十项制度目前已正式开始实施,并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黑龙江日报) 作者:谢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