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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国税局城区分局原副局长因受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1日14:1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李琼 通讯员穗法宣) 收受贿赂30万元,助人逃税200万元,广州市番禺区国税局城区分局原副局长马坚,一审被广州海珠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上诉后,广州市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马坚,35岁,2003年11月起任番禺区国税局城区分局副局长。2000年2月到2003年11月,他先后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直属中心分局、市桥分局副局长,分管稽查、征收等
业务工作。法院审理查明,在这期间,番禺某玩具厂涉嫌偷税,正好是马坚的管辖范围。他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行贿人黄某要求“从快、从轻”处理的请托,仅对该厂作出补缴税款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玩具厂因此少补缴所得税款约人民币200万元,事后他收取了黄某30万元的好处费。

  据了解,行贿人黄某与赖某合开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据赖某说:“我们的实际业务就是帮被税务局查处的企业讲情,向税务局的有关工作人员行贿,送钱给他们,以换取他们查处偷税企业的时候从轻处理”。据黄某供述,他曾为玩具厂偷税一事找马坚说情,当时马坚同意帮忙,并以补税加罚款处理了该案。后来他自己收到玩具厂老板的好处费,他随即分给马坚30万元作为感谢。马坚当时表示,钱先放在黄某处。此后又因其他公司的偷税问题,马坚又收受了20万元。这样,马坚一共有50万元在他那里,一直没有取走。直到2003年夏天,马坚提出他阿姨的制衣厂需资金周转,他就在马坚家楼下将钱交给马坚,马坚再转给了他的阿姨。

  因马坚收受20万元的事实中,检察机关没有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的事实,海珠区法院一审认定马坚受贿人民币30万元,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12年。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可了海珠区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是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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