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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职业病防治中用人单位义务和劳动者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1日15:4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记者杨维汉、周婷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用人单位要履行健康保障义务、保险等义务,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等基本权利。”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职业卫生管理义务;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对工作场所状况及职业病相关防护措施的知情权;要求健康工作条件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职工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要求赔偿权。(完)(责任编辑:余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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