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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法官“自找麻烦”调解千万运输合同赔偿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00:34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一宗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法官如果依法判决,省事省心合法。可是法官却选择了调解,为此苦口婆心做了近二个月的思想工作,使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2005年4月27日,这宗标的为1071万元的案件在广州海事法院结案。

  这起纠纷的当事人分别是广州市某运输疏浚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与广州某技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2004年6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向工程公司提
供污泥运输服务,合同期为20年。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公司有偿提供了两艘船只,运输公司出资购买了三艘船只并召集人员开始营运。5个月后,工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遭到对方拒绝。2004年11月30日,工程公司发出通知,告知运输公司准备收回他的两艘运泥船。当天,据称有多名保安员来到运输公司作业的码头收船。双方发生激烈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赶赴处理。2004年12月29日,运输公司将工程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两笔损失,一是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二是2个月未支付的运费,请求赔偿总额1071万元。工程公司随即提出反诉。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并依据法律规定,将两宗案件合并审理。徐元平法官独任审理此案,莫菲任法官助理。

  2005年2月18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双方进行了争辩。原告律师指出,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是因为另一家企业愿意出更低价运污泥。但是双方既然事先已经签定了合同,被告就应该守约履行。被告律师则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天价。水上货物运输作为特许经营行业,运输方需要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才具备营运资格。原告2004年12月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在合同签定时隐瞒了其当时不具备营运资格的事实,因此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工程公司没有履行的义务。他还提出,运输公司应该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宗案件争议焦点明确,事实清楚,开庭时被告明确拒绝调解,判决审理势在必行。徐元平法官在审案过程中了解到,签定运输合同之前,双方一直有商业上的往来,是知根知底的好伙伴。正是如此,双方当时在合同中才约定了20年的合作年限。这次发生纠纷闹到法庭,可能出乎双方意外。从法院来说,以判决方式结案,法院强制执行,固然可以了结纠纷,但双方必然因此结下疥蒂,多年友谊不复存在,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此案如能调解,化解矛盾,保持双方的友情,更符合双方的长远利益,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当时原被告双方情绪对立,徐元平法官决定采取迂回战术,先做双方律师的说服工作,通过他们再去化解当事人的心结。站到当事人的角度,徐元平法官设身处地分析案情。他告诉原告律师,其主张的巨额赔偿请求对应的具体损失应充分举证。如果确认运输合同无效,损失赔偿将重新计算。他建议原告从务实地角度考虑损失。法官又告诉被告律师,原告为了履行合同,专门花钱买来船只,燃油,雇用人员,表现了合作的诚意。合同终止对其造成损失是事实。即使合同无效,被告作为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也有未了解对方是否具备营运资格的过错。法官还从多年合作友情的角度劝说双方。两位律师心悦诚服,均表示:将尽可能配合法院的工作要求,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2005年3月初,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了转变,同意进行调解,但数额要求差距甚大。其后的一个月内,徐元平法官和莫菲助理多次找双方律师和当事人沟通,经过不懈努力促使当事人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推进双方的和解,差距亦在逐步缩小。4月27日,调解方案确定,以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90万元作为该运输协议纠纷的最终解决。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领取调解书,握手言和。(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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