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千禧马士基”轮赔偿案给中国涉外商家提出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00:34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一批总价3千多万美元的进口原油,在运抵目的港时中国货主发现货物短少损失1.3万多美元。中国保险公司理赔后将外国承运方告上法庭。2005年4月下旬,法院判决以原告缺少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承运方身份,驳回起诉。此案审判长覃伟国法官希望通过媒体转告中国所有涉外商事货主:识别承运人难是海运界普遍现象,当事人在与外商打交道时,必须提高警惕,慎重选择合作伙伴,才能尽量避免损失。

  这宗案件原告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两被告分别是丹麦A.P.穆勒-马士基公司和丹麦A.P.穆勒公司。2002年5月28日,联合石化亚洲有限公司将172,300.25吨原油卖给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委托“千禧马士基”轮承运。起点阿曼费赫勒港,终点中国水东港。中国石化就此笔货物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投保。2002年6月12日,“千禧马士基”轮驶抵中国水东港,中华人民共和国茂名出入境检疫局检验货物后出具数量证书,证实该轮卸货数量较提单记载短少931.909吨。中国人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中国石化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代位求偿权。中国人保认为,丹麦A.P.穆勒-马士基公司是“千禧马士基”轮的注册船东,是承运人;丹麦A.P.穆勒公司是其对外管理公司,为实际承运人,他们对货物损失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3年6月10日,中国人保将双方告到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4年12月15日,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的同时出具了相关证据。两名被告没有到庭,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供的书面答辩词中称,货物提单是阿曼海湾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千禧马士基”轮船长签发的,经过四次合法背书转让最后到中国石化手中。提单上没有关于承运人名称的任何记载,不能据此得出丹麦A.P.穆勒-马士基公司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广州海事法院审查证据后,确认了被告所述提单表面情况属实。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明承运人身份的关键证据中有二份是复印件,另一份虽载明被告承运人身份,但没有出处记载或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也没有其他有效证明予以印证。法院认为,原告三份证据均不能采信,由于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两被告与本案货物运输有关,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为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覃伟国审判长告诉笔者,这宗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虽然少,但是反映的问题很有普遍性,其教训值得国内涉外商事者认真吸取。随着中国外贸发展,涉外货物运输日益增多,涉及的商船遍及世界各地。国内涉外商事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进出口货物时,凡是聘用国外境外商船,一定要慎重选择信誉好的合作伙伴,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才能尽量避免损失。(胡后波)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2005年上海国际车展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圆明园工程风波
定远号舰重返威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珠峰科考登顶复测
2005环球小姐赛
家装全流程30天攻略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