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转移隐匿违法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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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08:05 潇湘晨报 | ||||||||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证监机构申请冻结账户司法解释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个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