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医患纠纷每年激增三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08:28 扬子晚报

  江苏医疗纠纷每年以30%的增幅递增,并且规模不断扩大,恶性程度越来越高。这是记者从刚刚召开的江苏落实“医院管理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得的消息。由江苏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牵头,省人大、省政协共同参与组成的调研组,前不久对南京、盐城、南通、苏州、常州等五市的医疗纠纷进行了调研。

  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了165万

  调研发现,自2002年9月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今,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11089起;年增幅都在30%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有关医疗事故争议上访事件694起,因医疗事故被处理的医务人员295人,因医疗纠纷引起的暴力事件965起。在已判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中,外科、骨科、妇产科的事故发生率名列所有病种前三位。在医疗纠纷中,医院大多采取“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的原则,导致医院无原则支付的纠纷补偿额逐年增加,医院被赔偿的数额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医疗纠纷付出的经济代价高达3亿元以上,迄今为止最高一起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高达165万元。 “患者家属”竟成新职业 近两年来,发生医疗纠纷后出现恶性事件的倾向越来越突出,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加。“患者家属”竟也成了职业,有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专门活动在医疗机构附近,一旦发生纠纷便上前与患方洽谈,纠集人员冒充患者家属,公然到医院纠缠哄闹,打砸公共财物和医务人员。通过行政途径、司法途径解决的医疗事故纠纷占总数的不到10%,绝大多数都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而这所谓的“协商”,又大多是医院在暴力胁迫和各种压力下被迫无奈,出于维持正常诊疗秩序“花钱买了平安”。 《条例》操作性不强成瓶颈 医疗纠纷为何会日趋增多、且越闹越大?调研分析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操作性不强是主要原因。首先,对于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的上报缺乏监督机制,造成医疗事故的少报、漏报;其次,对于医务人员违法违规在罚则中未有明确规定,给医疗事故的处置带来困难;此外《条例》只对尸检时间及机构作出规定,对于尸检的程序、收费未提及,不便于医疗事故的及时处理。最令医务工作者棘手的是,《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操作中患者家属以“存在医疗过失、瑕疵”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则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就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无过错赔偿。最让医疗机构无奈的是,这样的赔偿金额大大高于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 保障机制不全医院成替罪羊 调研报告认为,在我国,目前医疗行业尚未建立医疗责任险制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当事医务人员常常只承担很小的责任,而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并处理。缺乏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和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几率,另一方面由医疗机构处理,由于其自身处理能力的不足,客观上让医院成了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替罪羊”,在医患纠纷处理上形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反常局面。本报记者刘小卉 孙为立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2005年上海国际车展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圆明园工程风波
定远号舰重返威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珠峰科考登顶复测
2005环球小姐赛
家装全流程30天攻略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