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冻结其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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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09:24 天津日报 | ||||||||
上市公司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田雨 据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证监机构申请冻结账户司法解释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
这个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表示,司法解释对支持证券监管活动,规范相关的强制措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目前正在开展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及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