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机构可申请冻结其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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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10:4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证监机构申请冻结账户司法解释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材料:银行转账单复印件;财务凭证复印件;举报材料复印件;交易记录复印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意见书;其他书证。(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