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6项服务方可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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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11:0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从5月1日起,我省仲裁服务将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这是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的。 按照规定,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服务,在接受当事人仲裁申请并提供以下6项服务后,方可向当事人收取仲裁服务费,服务内容具体包括受理、开庭、调解或裁决、送达、档案管理以及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证据保全或强制执行等其他事项。
省物价局此次核定的仲裁服务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其中,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主要有: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含邮寄、通读、交通费)按每个案件300元执行;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评估、鉴定、咨询等费用,按相关规定由当事人向自愿选择的评估、鉴定、咨询等机构缴纳。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金额的多少分别收取:争议金额为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为40元至100元;争议金额为1000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受理费按4%至5%收取;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受理费按3%至4%收取;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受理费按2%至3%收取;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部分,受理费按1%至2%收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受理费按0.5%至1%收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受理费按0.25%至0.5%收取;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受理费按不超过0.1%收取(以上标准按累加计算)。 作者:章盛莉 姚毅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