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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不应让仲裁成为打工者维权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15:37 新华网

  作者:大郎

  “进行劳动维权的打工者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你有本事就去告我。’一些老板还会很明确地对当事人说:‘我知道自己会输,就是要和你打到底,你就算拿回一万元,也要花一万三’ ”(据4月26日《中国青年报》)。从这些老板“理直气壮”的回答中,可以看出现今打工者靠法律手段维权的艰辛。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期一般为60天,复杂的可延长至90天。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体制实际上使打工者在仲裁阶段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并大幅增加维权成本。

  当前造成仲裁不力的原因是,仲裁机构虽然具有独立的准司法地位,但兼有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双重身份,其司法独立性易受行政权力的干预和影响。同时,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上采取完全不同的两套标准,造成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甚至对一些仲裁结果置之不理,另行审理,使前置的调节和仲裁变得毫无意义。另外,目前劳动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拖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导致当事一方无法诉讼到法院,其诉权无法实现。所以“仲裁前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一个障碍,对打工者维权尤其如此。

  其实,“仲裁前置”规定并不符合司法救济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争议这种民事争议来说,当事双方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应当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而在现行体制下,劳动仲裁被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利。

  在打工者维权的解决机制中,及时、便利是必须考量的因素,“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既然"仲裁前置"导致现行劳动争议解决过程周期过长、成本过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应通过改革现有制度,理顺仲裁与审判之间的关系,使打工者这样的弱势群体,在依法维权过程中,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维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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