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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警察的“精神病生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16:36 法制早报

  四川一名警察因不服“分离培训”,被一个不具备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并被送 到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203天。然而这顶帽子戴上之后,再也摘不下来了。

  □本报记者王甘霖 发自四川邻水

  2005年4月13上午8点30分,熊亮和以往一样,准时来到四川省邻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上班。新的一 天对于熊亮来说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局领导虽然安排他“协助刑警队办公室”工作,但他连接电话的权利都没有,因为在很 多同事眼里,他是一个患有“精神病”的警察。

  “我不是精神病人,我是被迫害的。”熊亮在接受《法制早报》采访时,将这句话重复了很多遍。将头上的“精神病 帽子”摘下来,还事实真相,一直是他和妻子蒋雪梅的夙愿,但公安局的局长已经换了三届,他还是一个有“精神病”的警察 。

  做精神病鉴定

  的“理由”

  “当我知道自己莫名其妙地被鉴定成了精神病人以后,我失去了在邻水县生活下去的勇气。”

  熊亮被鉴定为“精神病”的时间是2000年11月30日。

  在此之前,熊亮曾因不服邻水县公安局对其进行“分离培训”而多次向广安市委信访办、四川省信访办和公安厅反映 情况并递交申诉材料。

  而导致其被“分离培训”的原因则是 “混穿警服”和 “与所长打架”两件事:前者是指1996年熊亮在鼎屏派 出所实习时有一次将短袖警服穿在长袖便装外拦便车回家。后者是指1997年他在石滓派出所工作时酒醉后被社会闲散人员 暴打,后被误传成“与所长打架”。

  2000年11月30日,熊亮被城北派出所所长杨爱民叫到办公室(注:熊亮当时已调到城北派出所工作),指着 两位陌生人说:“他们是我大学的老师,到我这里来玩。这里也没有外人,你把公安局对你错误处理的经过给我讲一遍,以便 我在开局党委会上为你说理。”就这样,杨爱民与熊亮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谈话,而那两个陌生人也一直在场。

  熊亮后来才知道,这两位陌生人系重庆医科大附属一院的两位教授。他们是受邻水县公安局的委托,对他做精神病鉴 定的。

  这两位教授通过旁听了一个多小时的谈话,当天(11月30日)就对熊亮作出了《司法精神病学技术签定书》。

  在《司法精神病学技术签定书》中,“混穿警服”和“与所长打架”成为鉴定的重要事实和依据。“鉴定结论”栏为 “偏执性精神病”,“有关医疗或监护建议”栏为“建议治疗”,鉴定单位为“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

  混穿警服、与所长打架以及不服从局领导决定就有精神病吗?

  “熊亮到底有无精神病,因为我不是专家,所以我也不清楚。”邻水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教导员叶鸣对《法制早报》记 者说。

  叶鸣说,给熊亮做精神鉴定的主要原因是他不服从“分离培训”,并有过激的言论(叶鸣还特别声明,有哪些过激言 论,现在已经没有证据了)。在这种情况下,当时局党委成员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还有 一种认为“熊亮不服领导安排,他是不是有精神病”?

  最后,邻水县公安局委托这两位教授所做出的“鉴定”居然被他们言中:混穿警服、与所长打架、不服从局领导决定 就是有精神病。

  “当我知道自己莫名其妙地被鉴定成了精神病人以后,我失去了在邻水县生活下去的勇气。”熊亮说(在此期间熊亮 从城北派出所调到看守所工作)。

  强制“治疗”203天

  在治疗期间,熊亮最怕吃一种叫“维思通”的西药。吃了这种药以后,人就变成电影中描述的僵尸一样,上下肢都很 僵硬,说话的的时候,眼珠不能转动,直视前方。

  不久,熊亮就接到了所长黄开盛安排的“任务”。

  2001年3月28日,熊亮正和弟弟熊筱天(邻水县公安局刑警)在一家餐馆吃午饭,接到所长黄开盛(现已退休 )打来的传呼,称让他到重庆沙坪坝公安分局去提取一名犯罪嫌疑人,并说他们一行在邻水县城东门桥头等他。

  当熊亮来到县城东门桥头时,见这里已经停着两辆警车,包括所长黄开盛在内的7名警察早已经在这里等候。

  两辆警车抵达重庆以后,并没有到沙坪坝公安分局,而是到了石桥铺的一家精神病医院。“当我看到精神病医院几个 字时,我冒出一身冷汗。”

  车子刚一停稳,熊亮就被四名警察控制住押进了精神病医院“住院部”。“我没有精神病,你们放开我,你们这样做 是违法的。”熊亮的争辩无济于事。

  当熊亮被押进一间病房以后,便向医院求饶:“我没有精神病,我要求不打针不吃药,你们可以对我进行观察。”

  熊亮说,他被强行捆住了双手和双脚,并被注射了一针。针注射后,熊亮说他就睡着了,不知道是什么时候苏醒过来 的。

  “不知道给我注射的是什么药,当我醒来的时候,对外界的事完全失去了记忆。”熊亮说,他的思维只有固定的动作 :打针、吃药、吃饭。

  3月30日,熊亮的妻子蒋雪梅、弟弟熊筱天来到精神病院探望他的时候,见熊亮与进院前判若两人:目光呆痴,精 神恍惚。

  熊亮说,他很清楚自己没有精神病,更清楚治疗精神病人的针药都是国家的管制药品,正常人使用了对身体危害很大 。他在治疗期间,最怕吃一种叫“维思通”的西药。吃了这种药以后,人就变成电影中描述的僵尸一样,上下肢都很僵硬,说 话的的时候,眼珠不能转动,直视前方。

  按照规定,给病人打针,要使用一次性的注射器,但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完以后,医院就用老式注射器在多个人身上注 射。正因为如此,熊亮在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期间,感染上了乙肝病毒(目前已转化为大三阳)。

  熊亮说,医生除了对他药物“治疗”,还要对他精神“治疗”。医生常常找他谈心,灌输一种思想:“你肯定有精神 病,没有精神病怎么要得罪局领导。”

  强制“治疗”203天以后,2001年10月17日,熊亮从重庆的这家精神病医院放出,被家人接回了邻水县城 。

  摘不掉的“病”帽子

  “人生中的困难,我们都能克服,而让我无法抗拒的是对我作出精神病鉴定的这条枷锁。”

  熊亮出院以后,经过半个月时间的休息,被安排到邻水县公安局刑警队,协助办公室工作。

  他出院前夕,原局长李俊已经退休,新任局党委领导班子主动向熊亮提出,以前的事就不要提了,并通过组织关系将 熊亮的妻子蒋雪梅从乡下调到了县城工作。

  即便如此,熊亮对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所做的《司法精神病学技术签定书》不服,他始终坚持自己没有精神病 。他承受不了旁人对他的白眼,甚至有人指着他的儿子说:“那是精神病人养的儿子。”

  “人生中的困难,我们都能克服,而让我无法抗拒的是对我作出精神病鉴定的这条枷锁。”熊亮说,为了还自己一个 清白,他“出院”以后,一直在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但这顶帽子依然戴在他的头上,使他和他的家人都抬不起头来。

  为了摘掉这顶帽子,熊亮也曾到邻水县人民法院去立过案,但法院的口头回答是“不予立案”。

  从熊亮被“鉴定”为精神病人至今,邻水县公安局已经换了三任局长,他和他的家人也一直向各级领导反映,但他有 无精神病一直没有一个法定的说法。只是在2004年9月17日,邻水县公安局决定由该局督察大队教导员叶鸣牵头成立一 个复核小组,对熊亮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2005年1月14日,邻水县公安局作出了一份《复核意见》。称“经查阅建国以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走访 有关医疗人员了解,我国迄今为止,除涉及案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外,尚无规范一般意义普通适用的精神病鉴 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对熊亮的医疗性病理精神鉴定程序,不存在‘合法’与‘违法’上的定义。”

  叶鸣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承认,当初局领导在处理熊亮的问题时有“失误和粗糙”的地方。

  叶鸣还解释道,对熊亮做鉴定是体现公安局对民警的关爱。按照法律的规定,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所做的《司 法精神病学技术签定书》欠妥。那么,错误为什么会出现?叶鸣说,他当时不清楚具体情况。

  邻水县属四川省,那为什么要找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做鉴定呢?叶鸣解释道:“邻水县公安局与重庆司法精神 病学鉴定中心的教授很熟悉,以前涉及到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他们鉴定的,所以找他们做鉴定也很方便。”

  暂且不说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错误地将“病历性鉴定”做成了“司法鉴定”, 《法制早报》记者通过重庆司 法网查询,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公告的具备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机构,根本就没有“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

  那么,由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给熊亮戴的这顶“精神病帽子”应该由谁来摘呢?

  精神病鉴定的

  法律盲点

  我国尚没有一部规范精神疾病鉴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 11日颁布,1989年8月1日实施)第7条规定: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 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到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这种程序和制度的保护是相当的脆弱,在一些人看来,为得到其所想要的结果,程序和制度是可以被忽略的。熊亮不 属于这八种情形的中任何一种,但同样被戴上了精神病的帽子。按照规定,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需由近亲属等提出申请。叶 鸣在接受《法制早报》承认,邻水县公安局瞒着熊亮的家属对其做精神病鉴定,是一种“疏忽”。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直至今日,除了有关司法解释对涉及刑事诉讼的精神疾病做了一些零星的规定,我国尚没有一部 规范精神疾病鉴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这导致精神疾病鉴定中出现很多法律上的盲点,如谁有权提出精神疾病鉴定的申请和 委托,哪些机构的精神疾病鉴定具有法律效力,鉴定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程序等。

  为此,北京一位资深律师认为,国家设立精神疾病鉴定制度,就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制度却 成为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突破口,甚至成为一些官员非法行政的手段。

  熊亮语录

  - “我不是精神病人,我是被迫害的。”

  - “当我知道自己莫名其妙地被鉴定成了精神病人以后,我失去了在邻水县生活下去的勇气。”

  - “不知道给我注射的是什么针药,当我醒来的时候,对外界的事完全失去了记忆。”

  - “人生中的困难,我们都能克服,而让我无法抗拒的是对我作出精神病鉴定的这条枷锁。”

  -链接-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依法取得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 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 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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