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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所小主任玩起大手笔 挪用公款36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16:36 法制早报

  □肖志宏张春伟本报记者侯兆晓

  站在河南省新郑市粮食储备库的门前,记者无法想象,这个冷冷清清的地方,竟会在去年发生一起巨大的贪污案件。

  2004年11月25日,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河南新郑粮食储备库主任马建军挪用
公款360万元归个人 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不能退还;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并 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欠款名单引出贪污大案

  2003年5月的一天,新郑市粮食局一名副局长拿着一叠厚厚的材料走进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主抓反贪工作的副检 察长兼反贪局长李剑波的办公室。

  这位副局长反映,部分粮食企业的负责人、业务员回收的业务款不交回单位,而是私自截留用于个人做生意,不但造 成企业更加困难,并且使职工意见很大。希望能通过检察机关,利用法律手段将拖欠的公款收回。

  翻阅着欠款名单,李剑波副检察长意识到这里面一定隐藏着贪污贿赂案件,并且有可能是大案、窝案。

  经调查、核实、排除,专案组把疑点集中到了新郑市粮食储备库(前身为新郑市粮油贸易公司)主任马建军身上。名 单显示:马建军,新郑市粮食储备库主任,欠款120万元。

  私企老板成了公务员

  马建军的举动让许多人感到迷惑不解:一个腰缠万贯的私企老板,怎么愿意到一个濒临倒闭、举步维艰的国有公司领 取每月四五百元的工资呢?马建军的想法却与众不同。用他的话说,我钱也有了,关系网也有了,为什么不从政?

  从政后的马建军确实让人刮目相看,很快做了一件令全新郑人都关注的事情。他多次到郑州、北京等地,托熟人、拉 关系、跑项目,几经周折,终于引资数千万元,在新郑建立了一个大型的粮食储备库——河南省新郑粮食储备库,同时,将新 郑市粮油贸易公司注销,自己任粮食储备库主任。

  这时的马建军已经将自己的生意完全交由妻子薛新娥打理,自己一心一意在“政坛”上谋发展。而妻子毕竟社交面不 广,经营无方,酒店生意一落千丈,出现了巨大的亏空。

  1997年1月30日,马建军以新郑市粮油贸易公司的名义在新郑市财政局借款80万元。财政局扣除了资金占用 费48312元,余款751688元转入新郑市粮油贸易公司出纳李淑萍以个人名义在农行新郑市支行设立的账户。

  几天以后,在马建军的指示下,李淑萍将此款汇到马建军个人的公司——郑州市渔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上,作 为该公司的流动资金。资金有了,但是由于其他一些方面的原因,酒店经营仍没有起色,马建军也一直没有还这笔钱,直到2 001年底,才以用于粮食储备库的有关支出费用充抵了这笔本息共计1022465.09元的巨额借款。

  据查证,马建军在任粮油贸易公司经理和新郑市粮食储备库主任期间,共计挪用公款360多万元用于个人所办公司 业务及平时挥霍,另外个人贪污61494元。尽管办案人想尽各种办法进行追赃,但仅仅追回赃款16万元和一辆旧本田车 。

  电话记录露出蛛丝马迹

  经过反复摸排后,检察院决定立案,但马建军却踪影全无,粮食局内部人说马建军已经有两个月没有到粮食局了。

  办案干警多次到马的家中、亲朋好友处以及马建军可能躲藏的地方进行抓捕,但均没有结果,马建军就像从这个世界 蒸发掉一样。

  查马建军的通讯记录,很多是广东方面的记录。干警们来到电信部门,将马建军及其妻子用过的所有手机、固定电话 资料全部调出来,面对上千个电话记录,逐一查别,最后,一个广东深圳的电话号码引起了他们的注意,马建军家的电话号码 与这个电话通过两次话。

  这个号码是深圳一家酒店的,联想到马建军以前一直从事餐饮业,经查,这个酒店果然就是马建军的。

  “粮耗子”深圳落网

  2003年6月28日凌晨,深圳市福田区港轩大酒店外,抓捕组组长、河南省新郑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潘学武和 几位干警已经在此埋伏了整整五个小时。

  终于,一个中等个子、身材微胖、大约30多岁的男子出现在酒店门口,他紧张地向四周望了望,觉得没有什么异常 情况,径直向酒店里走去。

  “就是他!”一个认识马建军的干警几乎喊了出来。办案干警迅速冲进酒店,冲向正在逃跑的马建军,并将其逼到墙 角里。

  “给我抄家伙,打!”马建军一看无路可逃,恶狠狠地喊道。在马建军的指挥下,20多名饭店员工拿着棍棒、菜刀 向办案干警扑了过来。

  协助执行任务的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局的民警马上拔出手枪,对着扑过来的饭店员工说:“我们是福田区公安局的,在 这里执行公务,这里没有你们的事,请你们让开,如果有人暴力抗拒执行公务,我们要开枪了。”看到是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 ,又看了看民警手中的枪,员工们相互看了看,退到了一边。

  办案干警向马建军宣布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讯问,他承认了其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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