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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辩交易”后的有罪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16:37 法制早报

  一个乡村脱贫致富的引路人,因四川省邛崃市林业局工作失误而遭遇“滥伐林木”案。

  表面看来,该案是一起因错而错的冤案。但深究之,则是在“有限采伐指标”稀缺资源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 。最为可悲的是,法律在这一利益争夺过程中成为了一种工具,失去了应有的公正。

  林业主管部门一次失误 民营老板获罪“滥伐林木”

  □本报记者王甘霖发自四川成都

  2005年4月26日下午1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数百名来自邛崃 市(成都下属县级市)南宝乡秋元村的村民使得偌大的审判庭座无虚席。

  被告人系四川省永高科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高公司”)总经理张小强等三人。

  2004年12月30日,邛崃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张小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此判决引起了南宝乡数百老百姓联名上访。

  永高公司是邛崃市一家规模并不大的民营企业,注册资金仅200万元。

  张小强的命运为什么被一方百姓所牵挂呢?

  “他不是罪犯,他是我们脱贫致富的合法引路人。”秋元村6组组长谭明军告诉《法制早报》记者,这是南宝乡秋元 村所有老百姓的心声。

  “50年租赁”节外生枝

  永高公司向邛崃市林业局申请的间伐地点为10号《林权证》林区,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点却是7号《林权 证》林区。

  1999年5月,永高公司与南宝乡秋元村5组、6组签订了《林业用地租赁合同》,将两组所属的“将军庙”(地 名)一带的14300亩林地租赁,其年限为50年。《合同》约定,由永高公司负责对该林区进行投资抚育和管理,两组协 助公司进行管理。

  同时,《合同》还约定,该林区到了收益之年,由永高公司负责组织民工进行采伐、运输、销售。销售除去各种开支 和税费后,对纯利润进行二、八分成,5组、6组集体得20%,永高公司得80%。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林业用地系永高公司与秋元村5组、6组签订的合同,但根据资料载明,该林区《林权证》上的 所有人系张小强个人。

  根据《林权证》上“权利义务”栏的说明,“将军庙”14300亩山林的合法拥有者属于自然人张小强,而不是法 人永高公司。

  通过几年对“将军庙”14300亩山林大规模的投入,眼看投资就要见到回报,农民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得 到20%收益的时候,投资人张小强却遭遇到一场莫名其妙的牢狱之灾。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04年6月20日,永高公司向邛崃市林业局提出了《木材间伐申请》,申请在张小强所 有10号《林权证》“将军庙”林区内间伐木材5000立方米。2004年9月,邛崃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将军庙” 林区进行伐区作业设计,确定同意张小强在其所有的7号《林权证》“将军庙”林区内进行间伐树木。

  永高公司申请的间伐地点为10号《林权证》林区,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点为7号《林权证》林区,那么公 司只得严格按照林业行政主观部门的审批地进行间伐。

  2004年10月22日,永高公司职工马建明、李军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地,组织民工对7号《林权证》 所属的“将军庙”林区的树木进行做记号、“放水”(注:即在树根部位砍去树皮和少部分木质,让树木降低水分,减轻重量 ,以便砍伐,俗称“放水”)的前期准备工作。10月23,邛崃市林业局即派出了林业监管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他们对以 上行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然而,意料之外的事发生了。10月28日,邛崃市林业局以便函形式向张小强发了一份《林木采伐暂停通知》。《 通知》称:“经市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现场查看,发现你采伐伐区没有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伐作业。经研究决定:现暂停你伐 区的采伐作业,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并验收后方可继续采伐作业。”

  据《法制早报》核实,2004年10月23日至27日的5天时间里,邛崃市林业局的监管人员都在林区现场,但 他们都没有察觉到伐区“没有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伐作业”。

  错位的“顶罪逻辑”

  邛崃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填写林权证编号时,将其中的邛府林权字99第10号林权证错填成7号林权证。

  出差在外的张小强接到通知后于11月1日如期赶到邛崃市林业局,当即被林业公安限制了人身自由,再也没能回到 他的公司。次日,邛崃市公安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张小强、马建明、李军三人进行刑事拘留,同月17日,邛崃市人 民检察院批准对三人进行了逮捕。

  在张小强等三人被羁押的第23天(11月23日),邛崃市林业局向永高公司发了一份《关于更正林业采伐许可证 部分内容》的“认错”通知,《通知》称:“由于我局工作人员在填写林权证编号时,将其中的邛府林权字99第10号林权 证错填成7号林权证,以至于随后填写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按照申请报告错写为第7号林权证”。

  由此看来,永高公司当初申请的间伐地点为10号《林权证》林区,而邛崃市林业局的工作人员错误地填写成了7号 《林权证》林区,导致申请与批复的结果不符。

  邛崃市林业局所犯错误的“罪责”居然要让张小强等三人来承担,这是令南宝乡秋元村的村民都深感不解的一件事。

  2004年11月26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将永高公司、张小强、马建明、李军起诉到邛崃市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张小强等三被告人利用申请砍伐“将军庙”林区的机会,对“哨子岗”林区滥伐林木2991株,合 计立木材积1677.12立方米。张小强等辩称,其工作人员是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作业,况且在南宝乡秋元村5组 、6组的“将军庙”林区根本就没有“哨子岗”这一地名。被告人马建明、李军当庭还陈述,案侦人员提审时对他们进行实施 了逼供行为。

  法庭对邛崃市林业局的“纠错”行为予以了确认,但对这起错误而导致的后果没有作出界定。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 了支持,对被告人“没有‘哨子岗’这一地名”和“案侦人员逼供”的申辩理由没有给予支持。

  2004年12月30日,邛崃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小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 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建明、李军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五万元;宣告被告单位永高公司无罪。同时,对3被告人违法所 得的2991株柳杉(记者注:实为“放水”后的柳杉,其中销售后纯利润还有20%归当地老百姓)予以追缴。

  张小强、马建明、李军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成都中院。

  录音资料背后的悬疑

  邛崃市人民法院两院长与张永高的谈话录音显示,原来判罚是可以讨价还价的

  既然三被告人已经上诉到成都中院,那么对一审判决的公正性暂不做评价。但令人无法理解的是,2004年12月 下旬,在一审判决的前一周,邛崃市人民法院院长郭志雄、副院长郭曙光(一审审判长)曾经两次找被告人张小强的父亲张永 高谈话。

  两位院长与张永高谈话的地点就在院长办公室。为了慎重起见,张在进入院长办公室以前,就准备一个录音机并打开 。张永高在接受《法制早报》采访的时候,将这份录音带提供给了记者,其录音的基本内容如下:

  院长:我们是受当地政府的领导,有的事我们作不了主,这个你要理解。你去给你的儿子做工作,要他承认自己犯了 罪,认罪我们就轻判,不认罪我们就重判、重罚。

  张永高:你们叫我给儿子做工作,叫他认罪;那么你们轻判是多少(年),重判又是多少(年),判的罚金又是多少 ?我才好对他讲嘛!

  院长:你说判多少(年),罚多少(钱)你们才接受呢?……(无声音)你说嘛,判多少(年)?

  张永高:这个让我怎么说?小强本来没有罪,你们让我做他的思想工作承认有罪,家里人都不会答应……

  据《法制早报》记者了解,当2004年12月30日邛崃市人民法院宣读一审判决以后,旁听的数百群众将押送张 小强的囚车层层包围。

  几位曾经参加过旁听的群众告诉《法制早报》记者:“当时真正成了‘一位老总被错判,一方百姓齐喊冤’的局面。 ”

  一审判决引发民愤的原因应该有两点。其一,本来属于农民20%的利润被法院判定“追缴”;其二,他们认为法院 对张小强等三人的判决有失公正。

  2005年4月26日,成都中院本来原定在邛崃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当地老百姓已经把法院的大院 挤得水泄不通,使审判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所以成都中院临时决定,审判人员返回成都,并于当日下午1点在该院第一刑事审 判庭审理,并出动了20余名法警维持法庭秩序。

  即便如此,依然有数百老百姓从邛崃赶到成都旁听了庭审(注:邛崃至成都为65公里)。

  “滥伐地点”子虚乌有

  检察机关指控的滥伐地点——“哨子岗”,连在当地生活了几十年的老人都不知道有这个地方

  4月26日下午,在成都中院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张小强等三被告人利用申请砍伐‘将军庙’林区的机会 ,对‘哨子岗’林区滥伐林木2991株”成为案件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检察机关认为,“将军庙”与“哨子岗”都是地名,是两个并列的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伐的地段“将军庙 ”林区,而张小强等三被告人没有按照规定的地点采伐,采伐了“哨子岗”林区的林木,即构成“滥伐林木罪”。

  辩护人认为,通过他们实地调查,在当地生活了几十年的老人都不知道有“哨子岗”这个地方,不知道检察机关指控 中的地名从何而来;同时,辩护人还当庭出示了南宝乡人民政府有效地图和对当地村民的调查材料加以证实。

  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便有控方所指的“哨子岗”这一地名,也是在“将军庙”的范围内,“哨子岗”并非独立于“ 将军庙”的另一个地点,可以认为它们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采伐小地名“将军庙”所属的林木 ,应该包括检察机关所指控的“滥伐地点‘哨子岗’”在内。

  辩护人用“骑虎难下”四个字来置疑检察机关的指控。他认为,由于林业局的工作人员错误地填写了《林木采伐证》 而导致张小强三人被捕,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小强等三人有罪,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慑于“错案追 究”的利剑,所以又引出了两位院长的的“谈话录音”。

  “利益格局”下

  失衡的天平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他们利用监管制度的漏洞,超指标滥伐林木、谋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于张小强等三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尚要等待成都中院的终审判决才知其结果。

  如果说被告人张小强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话,那么邛崃国有林场的行为岂不就犯了了“滔天大罪” ?

  邛崃国有林场系林业行政主管单位邛崃市林业局的直属单位。

  2005年1月18日,《西部时报》以《还有多少山林可以沉默》为题,报道了邛崃国营林场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 盗,滥伐国有山林,破坏林木资源事件。

  在此之前,新华社记者前往邛崃国有林场所属的火井镇林区进行了暗访该记者粗略计算,“仅在一公里路途的两边, 至少有六七个山头被‘剃光’,留下较大水土流失隐患。据当地熟悉林业情况的人员保守估计,这一带仅我们看到的砍伐下来 的木材至少有6000方以上。”而据了解,2004年邛崃市人工商品林采伐指标仅有3500方左右。

  邛崃国有林场为什么如此铤而走险呢?有关人士分析,在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后,木材一直都是紧俏商品 ,经营利润颇丰。邛崃国有林场从办理采伐证、制定采伐规划到办理准运证向外运输、销售,都是林业部门一家在操作,属于 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给他们利用监管制度的漏洞,超指标滥伐林木、谋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据了解,四川省是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省份之一,按照规定,各林区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采伐指标进行生产,不 得超越采伐指标。在有限采伐指标下,永高公司的存在,势必会与邛崃国有林场利益发生冲突。一旦发生涉林案件,行使侦查 权的也是林业部门下属的林业公安。在这种“利益格局”下,法律的天平失衡是预料之中的事。

  要使张小强之类的案件得到法律的公正,首先要考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经营、执法的三重“利益格局”下得 到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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