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两委员建议 保护私有财产应写入物权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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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3日01:43 深圳晚报 | ||||||||
成都消息据成都商报报道,4月30日,在四川大学召开的全国物权立法疑难问题研讨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家福,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物权法》草案专家稿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建议,最新的《物权法》草案中,应当将保护私有财产原则明确写入物权法,国家设立统一的物权登记机关,并且农民应该有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王利明称,《物权法》很可能在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现实出发,从国情出发,应该区分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他建议,新的物权法草案应该对空间权做出明确规定,促进城市地上、地下空间的流转,充分有效利用城市空间。建筑外墙面及楼顶等应该法定为业主所有,房产公司不得侵犯。 目前,《物权法》二审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转包、出租或转让。王利明说,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有利于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从而限制一些乡村干部擅自非法转让土地,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资源的流失。(杨在文) 作者:杨在文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