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邮寄“摇头丸” 日照四人贩卖持有毒品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3日10:18 大众网 | ||||||||
本报日照5月2日讯(记者刘国林通讯员胡科刚山世增)日照四名毒贩因贩卖、持有毒品罪近日被判刑。 4月27日,日照市中级法院对受理的首起涉毒刑事案件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初,被告人马某、宿某密谋出资23900元,计划从被告人郭某处购买“摇头丸”近1000粒,马某与张某联系后,由宿某到日照一家银行将毒资汇到郭某提供的账号上。郭某先
法院还查明,2004年10月底,马某乘火车到广州,通过郭某购买了“摇头丸”94粒。后马某携带“摇头丸”乘火车返回日照。案发后,从马某家中抽屉里搜查出“摇头丸”76粒。经鉴定,该“摇头丸”重27.32克。 日照中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张某明知“摇头丸”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宿某明知“摇头丸”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郭某在参与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参与贩卖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