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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诊疗费应单位掏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3日13:09 扬子晚报

  新华社电 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国际劳动节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日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郑尚元表示,职业病诊断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应根据其病情,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不同的伤残等级,因不同的伤残等级请求赔偿的基础不同,“职业病前期诊断,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郑尚元解释说,鉴定为1—4级工伤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大部分待遇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张;5—6级的,部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而伤残较轻的职业病患者,也就是7—10级的,大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劳动者诊断为职业病,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健康费、残疾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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