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成想讨回自愿给的钱法院:这不算缺乏信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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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4日10:28 都市快报 | ||||||||
都市快报讯为了能和心爱的人结婚,江苏宜兴的朱某向对方家长支付了3万元。然而两年后女方突然要求解除恋爱关系,于是朱某将未来“岳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3万元钱。近日,长兴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朱某如愿拿回了这笔钱。 2002年初,24岁的朱某与同学的妹妹林丽相识恋爱。当时林丽尚在石家庄某医学院上学,林丽父亲听说此事后非常恼怒,反对女儿与朱某来往。得知此事,早已坠入情网的朱某
当年3月16日,朱某为了能娶林丽,便与林父协商,签下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朱某给林父3.3万元,作为对其为女儿所支付的读书费用的补偿。今后不管朱某与女儿是否结婚该款不退,林父不再干预朱某与女儿的恋爱。 随后,朱某给林父3万元,同时林父也出具了一张收条。至此,朱某与林丽保持了正常恋爱关系。可去年3月,林丽提出了分手,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此事经朱某所在村干部调解无效后,朱某将林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3万元。 法庭上,林父辩解:这3万元是朱某自愿补偿给其支付女儿念书费用的,朱某要他退钱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朱某与林父签订的协议在形式上虽然双方自愿,但不可否认该补偿行为带有与林女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性。林父要求朱某给予经济补偿作为同意女儿与其恋爱的条件,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法院认为,朱某在未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要求林父返还补偿款,不能认定为缺乏诚实信用,故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蓝雨记者叶建良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