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资委四条明文规定杜绝管理层自卖自买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4日10:34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刘志海记者蔡计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一步规范,严格管理层收购行为。”在4月28日召开的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工作会议上,省长助理、国资委主任赵世洪明确指出,一定要严格规定,杜绝企业国有产权由管理层“自卖自买”等违规转让行为。 省国资委明确提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按照国家国资委、财政
这4条规定包括:一是河北省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二是管理层拟受让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时,管理层不得参与决定企业改制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三是要求管理层必须与其他拟受让方公平竞买,而且在公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必须对管理层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包括: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 四是对企业改制的各个阶段严格把关,凡出现“78号文件”提出的5项限制性条款之一的情况,管理层不得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同时,省国资委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进行对拟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杜绝企业国有产权违规向管理层转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