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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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4日11: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4日电(记者陈二厚)城镇房屋被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了与城镇房屋拆迁相关的税收问题。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完)(责任编辑:康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