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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保零售药店有新规 配药处方保存两年以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4日11:30 大众网-大众日报

  省社保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省各零售药店的药品备药率必须达到医保目录要求的80%以上,配药处方必须保存两年以上,同时对大额购药者实行备案备查制度。

  我省要求,定点药店职工必须能为参保人员提供目录内药品的专业咨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要达到80%以上。要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已经与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联网的药店要确保参保人员能够随时刷卡拿药。外配药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由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记账,合理降低药品价格。对大额购药者实行备案备查制度。

  同时,我省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药店连锁经营,合理降低药品价格。要求各市逐步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并将信用等级与质量保证金挂钩,以引导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恪守诚信,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定点零售药店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良性运行机制。要求各医保经办机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方法,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落实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社保局将对终止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违规行为在全省曝光。(完)(记者 杨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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