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园林城市”不搞终身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5日07:5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据新华社电 建设部日前修订了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每3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5月底前,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必须符合4个条件:已制定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遥感测试;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同时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此外,建设部还要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10天公示,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