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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5日11:05 河北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远、吴艳荣)《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3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从指导思想、原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删去了不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发展的条款内容,增设了许多重要规定。

  借鉴省内外先进环境管理经验,根据我省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修订后的《条例》主要增添了七部分重要规定。

  增加了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强化了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促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同时还规定了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继续恶化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内的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工作,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区和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渔业水域等生态功能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突出了对特殊时期特殊人群的特别保护,即:规定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强调了制定或修订环境保护规划公众参与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强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民的监督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落实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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