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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5日11:05 河北日报

  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记者孙晓胜)“五一”前拿到新房的房产证,让在北京中关村工作的李敏新大喜过望。但仔细研究了一番刚到手的房产证后,新的烦恼出现了———“房产证上说,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到2073年就到期。那么,70年后我的房子该怎么办?”

  急忙上网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李敏新发现,5月1日出台的《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中提及了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
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李先生更加担心自己房子的命运。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人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如何解决。”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他认为,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我个人认为,再次申请的期限可以和第一次申请一样,也是70年。”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林增杰告诉记者,全球范围来看,有些西方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而另一些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则采取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土地和地上的房屋,给予折价补偿的方式。

  林增杰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林增杰说,从上个世纪末,我国开始大规模出现个人购买房屋的情况。我国真正面临70年土地使用权届满的问题,还有大约四五十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参考各方面的意见,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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