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夫妇与强奸者同床”使谁蒙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6日04:38 新桂网 | ||||||||
新桂网据《江淮晨报》5月5日报道,安徽阜南县张棚村村民王中华,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1年8月释放后,从2002年2月开始,他强行与本村村民付某多次发生性关系。付某向丈夫哭诉,但其夫因惧怕王中华而不敢报案。付某夫妇的懦弱使得王中华有恃无恐,后来竟到付某家与其夫妇同睡一床。 妻子遭受恶人凌辱,把委屈诉诸丈夫。但丈夫胆小怕事,在恶人的恐吓、威逼面前,
笔者以为,强奸多是女子处于弱势,是在被逼无奈与孤立无助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这有“无可奈何”的因素。然而,付某的丈夫应该保护自己的妻子,使妻子的人格、尊严、身心免受侵害。也许,因先天性因素,付某的丈夫的身体可能弱不禁风,不足以与身体剽悍的恶人作直接的自卫斗争。但笔者以为,他们两人应该凭借自己的智慧,通过亲朋好友、政府、法律等外界因素的援助,解决此事。 笔者以为,恶人王中华前前后后对付某的一切“恶行”,不仅仅使付某蒙羞,更使付某的丈夫蒙羞,还使法律蒙羞。在法律面前,人格、尊严、身心权益均受到严重侵害的一对夫妇,他们竟没有拿起法律武器作必要的斗争,而是任由恶人肆无忌惮地为非作歹,使得人性中罪恶与丑陋的那部分在阳光下发臭。这在我国弘扬依法治国的今天,是何其悲哀的一件事情! 笔者注意到,增强法律意识、普法教育、法律下乡等活动,在我国已开展了多年。然而,报道中的这对夫妇却“心中无法”,这是我们社会尤其是广大普法教育者的一个莫大的遗憾。法律意识何时才能深入人心,何时才能冲破盲区,这是摆在当前地方政府面前的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 (大丫山) 作者:大丫山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