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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出台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各类人员工资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6日12:01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针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贵阳市日前出台了《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就试行人员聘用时受聘人员、岗位变动人员、未聘人员及续签聘用合同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工资待遇、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受聘人员工资待遇由三部分组成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或支持的事业单位,其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国家规定工资构成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确定;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活动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对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岗位变动人员工资按新岗位等级就近就低确定

  受聘人员的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未聘人员收入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以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聘用单位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时,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根据要求,各事业单位在研究拟定受聘人员岗位的工资待遇分配办法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规范个人收入,认真清理政策外各项津补贴收入,实现职工个人收入的公开化、透明化。 作者:聂毅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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