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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有新“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6日12:1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讯为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副产品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近日以第114号令发布了《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特别强调,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一)假冒伪劣或者失效、变质的产品;(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
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办法》明确要求,全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力度,并把监管情况纳入考核评比项目。(李孝林李守君)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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