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行分类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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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6日13:55 天津日报 | ||||||||
为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化、科学化,天津市自即日起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实行分类救助。按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不同,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实施鼓励就业政策;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的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患大病重病人员以及重残人提高救助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分类救助标准为: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援助。2、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的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3、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中患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人员;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的重残人员,如一级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及重度智力残疾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当年城镇低保标准的30%上浮。4、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丧偶单亲家庭中的在学子女,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当年城镇低保标准的10%上浮。 救助措施改革后,凡符合上述分类救助条件的低保人员,凭相关证明,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并相应调整差额救助标准。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证明身份及财产情况的《公证书》,办理调整手续。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患重病人员,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办理调整手续。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残人员,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1997年以后核发的已确定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调整手续。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办理调整手续。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丧偶单亲家庭中的在学子女,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学生在学证明,办理调整手续。(记者刘平)(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