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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网络遭遇恶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6日14:27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在网络上认识了16岁的津津后,夏某多次威胁见面,并在见面后6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记者昨日从市中院了解到,夏某已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000余元。

  网络相识频遭威胁

  今年21岁的夏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2004年5月中旬,夏某在互联网上认识了16岁的津津后,要求与其见面。因津津不同意,夏某多次打电话,以“要喊人到你学校、家里找你”、“会找你朋友的麻烦”以及“什么事都做得出来”等言语相威胁,津津迫于无奈,不得不答应与夏某见面。

  2004年5月23日下午1时许,津津在家里留下一份遗书后,决定与夏某见面。当天下午3时许,津津约上其朋友胡某一起来到平和堂商厦门口与夏某见面,同时见到了和夏某一起来的“柯别”。见面后,夏某即提出要找个地方与津津谈谈,见津津不同意,夏某又对津津进行言语威胁。

  胡某回忆,后来她和津津被迫和夏某一起上了的士,到火车站附近后,夏某提出要和津津单独谈谈,并答应在当天下午5时之前送津津回家。就这样,胡某和“柯别”均被支开。

  屡次转移6次强奸

  经法庭审理查明,随后夏某将津津带到左家塘、侯家塘、浏正街等地,不让津津回家,并将津津所带的小灵通及20余元现金拿走,将小灵通当得100元。当天下午6时许,夏某将津津带到浏正街其住处的一间房内,采取言语恐吓的手段,利用津津年幼不敢强烈反抗的心理,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l时许,夏某将津津挟持到岳麓区一旅社内,先后两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5月25日凌晨、上午和5月26日下午,夏某又将津津带到自己家中,先后三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直到5月26日晚10时许,津津的父亲等亲属才将其解救,并将夏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查明,津津在医院住院治疗4天,共用去各种费用6148.96元。

  歹徒一审被判重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夏在缓刑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夏某提出的“双方是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称,经审理查明,证实津津被强奸的事实有本人陈述,且有夏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予以印证,同时有多名证人证实津津不愿与夏某见面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证据链,故对该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夏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合并原判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赔偿津津医药费等经济损失6148.96元。

  专家讲解如何防备

  专家介绍,发生在津津身上的悲剧是社交型性侵害和暴力型性侵害的集合体。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或者是网络相识的网友。暴力型性侵害则是指歹徒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受害人实施强奸等。

  为预防这些性侵害,专家建议,女性在夜间外出活动时要结伴而行,多走明亮、行人较多的大道;同时无论在网络还是在现实中,都不要随便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地址、家庭情况,也不要去治安情况复杂的公共社交场所。

  专家强调,女性一定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对于那些失去理智、纠缠不清的无赖或歹徒,女性千万不要惧怕他们的要挟,要大胆揭发其阴谋或企图,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会依靠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文中受害人系化名)

  作者:李广军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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