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上印人民币商家称不知违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7日03:26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黄晔)昨日,渝中区巴渝世家小区内每家每户门上别着一张很惹眼的美容宣传单———“本卡含100元充值”,卡上的100元并非文字表述,而是人民币100元的缩小图样。 “把人民币缩水印在广告单上这太不严肃了!”小区业主胡女士认为。
记者看到,小小广告单上,有两处使用100元人民币的缩小图形。“获本卡含充值100元”字样印在100元人民币的正面图案上。而反面的“本卡含100元充值”的图案,则以100元人民币的反面为背景,将数字“100”的图案组合成变形图案。 据了解,《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7条第3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损害人民币的违法行为。 对此,印发这些广告单的广州开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洪经理解释,他们只是想吸引注意力,“我们发的广告卡,在消费时可以抵100元现金,用人民币的缩小版更形象,更能体现我们承诺的真实性。” “没想到,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洪经理表示,昨日首发这些广告单,“我们将会妥善处理,以后再不会乱用人民币图案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