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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火烧乞丐中学生为什么漠视生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7日13:04 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攀

  据4月28日《大河报》报道,广东省仁化县两名未满18岁的少年,凌晨从游戏机室出来,为寻刺激取乐,竟联手拳打脚踢、火烧路边一名乞丐,导致乞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现已被批准逮捕。

  这两名少年为何火烧乞丐?据他们交待,是“找点刺激的东西玩一下”,于是就拿路边的一乞丐“解闷”,拳打脚踢后,“仍觉得不过瘾”,最后火烧乞丐。从这些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两名少年的杀人动机是如此简单。但他们残忍的杀人手段,除让我们心有余悸外,又让我们心情复杂。

  无独有偶。4月26日,据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透露,该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了1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被打死者“让人看着不顺眼”。而当4名中学生当天傍晚归案后,竟然对民警说,“这里(指讯问室)没地方睡,让我们回去吧,第二天还得上课呢。”无知之至,令人瞠目。

  为什么会出现中学生因为寻找“刺激”,或是看别人“不顺眼”,从而导致残忍杀人的恶性案件呢?一个主要原因是,中学教育中法制教育的缺位,导致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内心缺少对法律的必要敬畏。

  反观目前的教育模式,一个重要的特征是,突出道德教育,忽视法制教育,这在中、小学阶段尤为明显。中国学生真正接受法制教育是在大学阶段,而且也只是作为非法律专业的一般课程进行。而在中学和小学阶段,他们所接触的法制教育,只是法律产生的理论阐述等。而对法律应有的敬畏,教育中却鲜有提及。这就造成了学生不懂法、不惧法、不守法的现象发生。

  相对于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在整个学生阶段表现得非常明显。从小我们就接受“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的拾金不昧的道德品质熏陶,学习雷锋,学他的做好事不留名的行为,学习见义勇为事迹等,但这些都属于道德教育的范畴。

  道德教育比起法制教育,其作用和影响是有限的,因为道德约束是一种软性约束,跟个人道德品质的发展有很大关系。但法制教育却不一样,因为法律是靠强制力执行的,它的效用是长久的。只要法律存在,所接受教育的人就必须遵守。

  再者,法制教育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法治社会的前提是国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而培养国民的法制观念,是一个长期过程,只有从学生时代就进行法制教育,才能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遗憾的是,我们的学校教育忽视了这一点。未成年的中学生为寻找“刺激”和看着他人“不顺眼”,就活活把人烧死、打死,正是法制教育缺位的结果,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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