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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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16:21 金鹰网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 根据广电总局第26号令《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电总局将对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经过审核认定的人员可直接获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必须按广电总局第26号令的规定,参加广播电视
一、 申报条件: (一)截至2004年8月1日,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编辑记者岗位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审核认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身体状况能胜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岗位要求。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工作满3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工作满4年,且是所在单位广播电视采访编辑的业务骨干;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工作满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工作满10年。 6.最近两年年度考核均合格。 (二)截至2004年8月1日,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岗位工作,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审核认定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身体状况能胜任播音员主持人岗位要求。 5.取得广电总局制发的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证书》。 6.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7.最近两年年度考核均合格。 (三)截至2004年8月1日,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岗位工作,以少数民族语言、方言及外语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审核认定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身体状况能胜任播音员主持人岗位要求。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且是所在单位播音主持的业务骨干。 6.最近两年年度考核均合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审核认定组织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3.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4.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二、审核认定组织: 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的审查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部门负责。 三、审核认定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的,需填写推荐意见,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本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二)本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填写初审意见后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照属地原则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审。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全部人员材料及经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的申报人员名册表(附件1、附件2)报广电总局。 (四)广电总局审核合格后,将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公示有异议且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五)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广电总局公布的名单及时进行执业资格注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中央单位所属播出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属地原则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 四、执业证书编号一共12位,按顺序排列分别为:地区代码2位,注册年份4位,专业代码2位,注册序号4位。1 2 3 4 5 6 789 10 11 12 地区代码 注册年份 专业代码 注册序号 如北京市(地区代码为“11”)的一名广播电视编辑记者(专业代码为“10”)是北京地区2004年注册的第一人,则其执业证书编号为“112004100001”。专业代码及地区代码表见附件5。 五、申报审核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表》(附件3)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表》(附件4)一式2份(可从广电总局政府网站www.chinasarft.gov.cn下载),在指定位置粘贴符合规定的照片,并另附同样规格的照片1张; (二)申报编辑记者执业资格的需提交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报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的需提交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六、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2004年10月8日—10月31日为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申报的时间,逾期将不再受理申报;11月1日—11月15日为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时间。 (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于2004年11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人员材料报送广电总局。 (三)广电总局于2004年12月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单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进行为期20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于12月25日前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布,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根据广电总局的决定于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本次执业资格注册和执业证书发放工作,注册有效期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注册有效期满需延长执业资格期限的,按广电总局第26号令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查验各类证书等规定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广电总局上报时,应提交综合报告一份、申报表及各类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在进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间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工作。广电总局人事教育司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