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撰文论述:司法解释权: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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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06:34 光明网 | ||||||||
黄松有在《中国法学》二○○五年第二期上撰文指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创造性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这是现代法学理论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主导观念。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上赋予法院或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解释构成了司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作业。作为特定制度结构下的集体智慧化的产物,司法解释权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处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当代中国,正日益面临着发展和创新司法解释权制度的历史重任。重构我国司法解释权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在正确界定不同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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