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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尊重和保障环境权这一公民基本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09:2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要迎来百姓环境维权的真正‘春天’,除资金问题外,还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显然,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直接关涉到对于环境权基本权利性质的认识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报道,日前在京正式成立的民间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获得了一笔129万元的中央财政资助。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资助民间环境维权组织,也是中央财政预算编制首次出现维护环境权益这一科目。

  据介绍,拿到中央财政资助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将专门成立维护环境权益中心。中心将在普及环境维权意识的同时,实施具体的环境维权行动:一方面,对有影响的环境侵权案件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特大环境侵权案件进行调查,提起诉讼,帮助受害者尤其是弱势群体维权;另一方面,针对国际贸易领域的“绿色壁垒”,帮助行业和企业进行环境维权。

  与此同时,新华社记者在报道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百姓环境维权,春天是否来临?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引人深思的。

  长期以来,少数地方政府之所以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转而要求环保部门和当地法院“高抬贵手”、“放一马”,这里面固然有“污染大户同时也是利税大户”的利益驱动,固然有一些地方官员“先污染、后治理”不正确政绩观、发展观的主观因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恐怕还在于,环境权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性质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一个最简单而明显的例子就是,一些人对于事关公民生命权、财产权的社会治安工作普遍要比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得多,而实际上生命权、财产权、环境权同属为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都应该受到国家的保护。诚如报道中一位专家所言: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环境权这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环境侵权行为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严重损害了百姓的环境权益。

  正是因为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不够明确,因而在实践中才出现了对待环保问题“高度重视却又难以落实”的尴尬局面。这同时还表现在某些环境保护立法的缺陷上。有学者曾将这种缺陷归纳为四条:一是政策定位上的缺陷———发展优先而非环境优先;二是职责定位上的缺陷———将环保职责定位在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身上而非定位在各级政府身上,削弱了环境执法力度;三是缺乏完备的环境权制度———环境权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公益诉讼权等三方面内容;四是缺乏公益诉讼制度———环保法设置的司法救济程序是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被侵权人,而与一般民事侵权不同,环境侵权的受害者往往是分散的群体,单枪匹马无力应对诉讼。

  所以,虽然近年来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环境维权也正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但现实情况却并不乐观。与污染企业相比,许多人在环境维权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技术、资金、制度安排、地方保护等原因,“一些官司审理旷日持久,少数受害者最后落得精疲力尽,甚至倾家荡产”。而更严重的是,“许多环境权益受害者痛苦而‘理性’地选择了放弃维权;少数受害者还采取了极端方式,甚至引发群体性冲突,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我们同意上述报道中有关专家们的观点:“要迎来百姓环境维权的真正‘春天’,除资金问题外,还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显然,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直接关涉到对于环境权基本权利性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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