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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是这条广告语的拥有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09:3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两年前,广西一场“十万元诚征”广告语活动引来众多参与者;两年后,入围奖得主状告企业侵权,索赔50万元——

  4月18日,广西首例广告语征集著作权诉讼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备受各界关注,关注的焦点不仅在于广告语的原创作者刘毅一举索赔50万元,更在于企业委托广告公司向社会征集广告用语,对前来应征的广告语,企业是否享有著作权?

  事情源于两年前一场热热闹闹的“十万元诚征”广告语活动。

  2002年8月,南宁卷烟厂委托广西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征集“真龙”香烟广告。当年9月13日,真龙广告公司在广西的各大媒体上刊登“十万元诚征‘礼品真龙’广告用语”启事。启事注明了奖励办法:一等奖1名奖金8万元;二等奖两名奖金各5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1000元;入围奖14名,每名500元。启事还对征集入选的广告语额外作了特别说明:“所有来稿概不退还,入围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所属。”

  高额的奖金立刻引来了众多的参与者。桂林日报记者刘毅也加入了应征大军,他精心创作了13件作品,其中就有一条“天高几许?问真龙”。

  2002年12月下旬,真龙广告公司在媒体上刊登获奖公告,并在公告中通知“凡获奖入围者,见本公告后,请携带有效证件参加颁奖典礼。”在公告中,刘毅创作的“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获入围奖。

  2003年11月,刘毅忽然发现,自己创作的广告语被去掉一个问号后,以“天高几许问真龙”的形式,铺天盖地地出现在报纸、电视、公共汽车等广告载体上。刘毅认为自己享有这句广告语的著作权,在与真龙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以著作权被严重侵犯为由,将真龙广告公司、南宁卷烟厂告上了法庭。

  2004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桂林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告语是原告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刘毅并未与企业就广告语著作权的归属作任何约定,广告语的著作权应由作品的作者享有。原告没有与企业就广告用语的合作许可签订书面合同,企业需要在其他场合使用广告用语,必须与原告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或约定专有使用权,否则企业无权使用。

  2004年12月14日,桂林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刘毅经济损失48万元、停止使用原告作品。

  真龙广告公司、南烟厂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1月10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庭上,上诉方和被上诉方围绕着“应征的‘天高几许问真龙’是否是委托作品,著作权该归谁所有”、“使用‘天高几许问真龙’是否构成了侵权,如果构成侵权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上诉人律师称,广告用语“天高几许?问真龙”著作权应归南宁卷烟厂所有。“真龙广告”在广告语征集启事上明确声明,所有入围作品使用权、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启事具备民事要约的构件,虽然刘毅是原创作者,但只要投稿参选,就构成法律上的合同承诺要件,与“南烟厂”形成了“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刘毅的律师则认为,遵照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委托创作合同”必须是在创作之前签约承诺的,而且这种面向公众的征集启事并不能构成委托创作合同,因为它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庭上,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法院无法进行调解。

  由于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作为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极具代表性,当地各大媒体竞相报道,该案件在互联网上也形成了不小的影响,根据一份网上问卷调查显示,约36%的网民认为真龙公司没有侵权,而约64%的网民则认为刘毅的做法是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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