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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视台获准开办IP电视、手机电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2:01 国家广播电视电影总局

  日前,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下属上海电视台正式获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开办以电视机、手持设备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传播业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IP电视、手机电视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按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9号令)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由国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广电总局按业
务类别、传输网络、接收终端等项目分类核发。

  此次上海电视台被批准开办的业务类别分别是自办播放和节目集成运营业务。上海电视台既可以在新的网络(IP)电视平台上播放自己开办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频点播节目,又可以将其他机构所播放的节目频道和点播节目依法集成到自己的播出平台上,再向用户提供播放服务。为开展这两项新业务,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投资组建了两家公司专门负责市场推广和运营。

  对于IP电视、手机电视等新视听媒体的发展,国家广电总局表示,它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满足更加多样化的收视需求,符合社会进步的趋势。广电总局作为国家广播电视行业主管部门,将按照十六大要求,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支持网络(IP)电视、手机电视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我国广播影视行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国家广电总局还强调,在促进发展的同时,要一手把好准入关,一手抓好日常监管。按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办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主体,必须是省级或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或由其设立的机构。获准从事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业务的机构,必须建立节目总编责任制、节目内容审查制、节目监控机制以及紧急情况处理机制等多种规范性管理制度;在互联网上播放的视听节目,新闻类节目必须是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影视剧类节目必须是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节目。

  国家广电总局还规定,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业务,在集成平台上的所有节目,都要由经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组织和统一对外签约,直接提供给用户收看并做好播出监看工作;平台上的节目播放、版权保护、节目导视、节目计费和用户共享等五大系统,也由其负责管理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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