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车辆“营转非”与“非营运”是两码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2:41 扬子晚报

  人们的汽车梦带旺了二手车市场,二手车交易却存在不少问题。日前,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因为购买二手车引发,原告刘某从扬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花4万多元买的桑塔纳轿车,仅有5个月的使用年限就到强制报废期,问题就出在“营转非”车辆不是“非营运”车辆。

  2004年4月15日,家住扬州市区的刘某到扬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买车,最终看中了一
辆泰州牌照的桑塔纳轿车。刘某与卖车人晁某商量买车事宜,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晁某将桑塔纳轿车转让给刘某,价格为41600元。车款两清后,此协议立即生效!此车售出,概不退回!”同时,晁某保证该车不是营运车辆,如果是营运车辆,退回原车款,并在买卖协议的备注栏注明。协议签订后,刘某即将车款41600元交付晁某,晁某则将桑塔纳轿车及该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完税证、代码证等一并交付刘某。

  过了几天,刘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发现这辆桑塔纳轿车1996年9月购得后在车管所登记为“营运车辆(出租车)”,2003年夏天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转为非营运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营转非”,强制报废期到2004年9月17日止。刚买的车只有5个月的使用期,感觉上当受骗的刘某找到晁某要求退款,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某于2004年12月底向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车,晁某返还41600元。晁某辩称,当时卖车时,刘某未提出任何车辆手续问题,现在时隔8个多月才提出营运车问题要求退款,缺乏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晁某间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关于“晁某保证不是营运车辆。如果是营运车辆,退回原车款”的约定,其实质和目的是关于该车报废时限的一种约定。国家关于汽车报废有关标准明确规定:“营运车辆报废年限为8年,到期必须强制报废;非营运车辆报废年限为10年,到期后经检测性能良好的,可以继续上路行驶。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报废。”晁某所卖轿车的使用性质为“营转非”,报废的规定年限等同于营运车辆,故晁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退还刘某购车款。由此,扬州市广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晁某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刘某购车款41600元,届时刘某将桑塔纳轿车返还晁某;诉讼费2510元,由晁某负担。

  在此,特别提醒二手车购买者,在签订协议和付款前,一定要查清车辆的相关手续,特别是车辆的使用性质,按照国家规定,“营转非”车辆必须在其行驶证副本上盖有“营转非”字样,有些地方车管部门将“营转非”字样盖在行驶证副本的背面,而且“营转非”字样不会因为多次更名而消失,购车者如果细心检查就会发现问题。殷正宏 曾力莹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快乐五一
快乐五一放松心情
母 亲 节
温馨祝福送给母亲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