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转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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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6:35 北京晚报 | ||||||||
北京建委被告上法院 本报讯因为对提出过户申请审核不严格,导致前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转卖,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被11岁的顾凯欣和她的母亲刘爱红告到了朝阳法院。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要求撤消房产证的案件。
刘爱红说,2002年8月,她和顾洪伟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位于朝阳区双桥的一套房屋,并将产权证办在女儿顾凯欣名下。2003年9月,她和顾洪伟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中明确规定,顾凯欣由刘爱红抚养,该房屋中的大间由刘爱红居住使用,小间由顾洪伟居住使用,客厅等双方共同使用。离婚后,刘爱红很快带女儿搬出了该房屋。2004年12月,刘得知前夫将房屋卖给了王忠并办理了新的产权证。刘爱红认为建委没有尽到审查责任,要求建委撤消颁发的新房产证。 庭审中焦点集中在建委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建委认为办理产权过户要审查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权属证书是否真实等内容。顾洪伟提供了顾凯欣的户口本、他是女儿监护人等证明,而顾凯欣房屋使用变更在原产权证上没有记录,这就不在建委的行政管理范畴了。而刘爱红认为,在这起买卖行为中,刘爱红和顾凯欣完全不知情,建委在进行产权过户时,应该征求顾凯欣的两名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二人的同意,而不应该由一方单独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周明杰唐山 网络编辑:康琪雪 丈夫没“个性” 妻子要离婚 狗当模特却丢失 主人索赔五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