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状告司法部开庭 被告方出示雷同试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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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6:40 东北新闻网 | ||||||||
被告方称根据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取消成绩合法 并当庭出示3张雷同试卷 本报讯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孙振国参加了司法考试后,却被口头告知其试卷与其他11个不同考场考生的试卷95%雷同,并被司法部确认当年的成绩无效。孙振国认为取消他的考试成绩和考试资格没有依据,将司法部推上被告席。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9时,孙振国请来了两名代理人,其中一人是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10分钟后,司法部的代理人——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一名干部进入法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司法部的代理人答辩,司法部确认孙振国当年成绩无效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司法部令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司法部代理人对孙振国成绩无效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充分。而其答案主要错点一致,“孙振国的3张考卷与其他考生雷同,第一张95%雷同,第二张97%雷同,第三张96%雷同,司法部确认其成绩无效是完全合法的。” 应原告申请,被告方给孙看了第四张考卷。孙振国马上在法庭上强调:“我第四张考卷得了89分!” 此后,孙振国认为,司法部作出他两年不得参加考试是越权作出的行为。 司法部表示,他们没有作出孙振国两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各省司法部门会作出这样的决定,而他们不是作出该行为的主体。 在被告出示了部分证据后,孙振国急切地表示,被告举出的这些法律依据都是司法部单方制定的内部工作资料,凭此取消考生的成绩是不合理的,也与此案没有关联。“被告的证据没有证据效力!”孙振国表示。 截至发稿时,本案仍在审理。 孙振国,现就职于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法制处。去年9月,他参加了全国司法统一考试。12月9日,他到白山市司法局咨询考试成绩,被告知因第一试卷《法理》与11名考生试卷95%雷同,不仅当年成绩无效,而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004年12月14日,孙振国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 专家说法 应开辟救济渠道 给考生申辩机会 中国政法大学焦教授认为,为了严肃考纪考风,很多考试都有雷同试卷无效这一条纪律,司法部这样规定,有利于维护考试的公平。另一方面,“95%雷同”的标准有其不合理性,相关部门应将该标准细化,例如附加规定错误顺序相同率等等,并开辟救济渠道,如设立委员会,给被判定违纪考生申辩的机会,使考试制度更完善。 2004年,司法部首次采用“95%雷同”的标准来判定考生是否违纪。去年同样参加该考试的一考生表示:“客观地说,选择题型错题出现雷同答案的概率确实比较大,参加考试的人数很多,不管选哪个,都有可能和其他考生选到了同样的答案。”(法制晚报)[编辑: 孙鹏](来源:东北新闻网) | ||||||||